本报记者吴可 通讯员历玉换 阳振坤 长沙报道 见有人掉了包,男子周某见财起意上前一脚踩住,趁不知情的失主离开后,弯腰捡起离开。本以为“捡了个便宜”,没想到这一过程被监控录像拍摄下来。几天后,周某被警方抓获,并以盗窃罪被起诉。
昨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向记者透露了此案案情。2011年9月15日12时许,平江人周某来到湘雅二医院新大楼,走进电梯后,他注意到身边一男子手拿挎包,男子身边,一女子将手伸进男子的挎包里。
周某站在一边装作没看到,用眼角余光关注动向。女子很快从男子包里抽出手,手中握着一只黑色钱包。这时,男子发觉了女子的行为,当场抓住女子。 扭打过程中,男子的钱包掉落在电梯间,周某赶紧一脚踩住钱包,男子因为与女子扭打,又因为钱包被周某踩住,没有留意自己钱包的去向。电梯门一打开,男子将 女子带出电梯。
周某见两人离开,弯腰捡起钱包,若无其事塞进口袋,然后走出电梯。钱包里有人民币5500元、港币21000元、欧元200元、美元100元。周某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没想到自己弯腰捡钱包的动作被电梯中的摄像头拍了下来。
9月22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提供的2011年9月15日外汇牌价,港币21000元折算成人 民币为17205.3元、欧元200元折算成人民币1755.3元、美元100元折算成人民币638.8元,共计人民币25099.4元。案发后,周某退 还给被害人人民币一万元。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移送芙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
像周某这样的看似拾取遗失物与盗窃行为有什么区别?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区别盗窃行为与拾取遗失物的关键在于物件是否已经客观 离开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若物主已远离,物件已经离开了其控制范围,那么他人拾取后是否及时归还,只是道德层面问题。如果物件客观上还没脱离物主的视线和控 制范围,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捡拾,则涉嫌构成盗窃罪。
具体来说,物主控制范围一般是指还在物主视线范围内,理论上还可以发现,并且间隔时间也不长。在这个案例中,钱包离失主的距离并不远,丢失时间也不久,所以说物件没有离开物主控制范围。
李健律师提醒市民,不可因一时私利做出愚昧的事,否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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