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文明 阮占江 实习生刘文楠
在入职体检中被要求检测乙肝五项,随后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两名患有乙肝疾病的湖南大学生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近日,在湖南望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用人单位分别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共计2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李彬和张伟(均为化名)是湖南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10年12月,两人一起应聘湖南某公司化验员一职,并顺利通过笔试、面试,最终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2011年2月24日,李彬和张伟按公司的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单位是湖南省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体检后第二天下午,李彬和张伟就接到了公司的拒录通知。公司称,李彬和张伟的体检报告显示两人患有不同程度的乙肝,按照公司的规定,两人必须当天离职。
随后,李彬和张伟将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同时诉至法院并获得受理。在起诉用人单位的诉状中,两人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用人单位获取并保留原告乙肝携带体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原告工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同时提出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赔偿近10万元。
2012年1月9日,望城县高塘岭人民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互不相让,法庭曾两次组织当面调解和多次电话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由被告连带分别赔偿两原告各12000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了解,此前,这两名大学生曾以提供入职体检的湖南常德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被告,发起了“全国首例疾控中心违规体检乙肝案”,共获赔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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