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单位犯罪只能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欧爱民: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定性的问题。如果福龙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冻肉取得了产品许可证,那么其就没有非法生产伪劣食品的嫌疑;二、进一步而言,如果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成立,则还存在适用法律的问题。因为如果该案件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农民工属于普通职员,当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属于单位犯罪,就要看农民工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其与公司的其他雇员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如果没有的话,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福龙食品公司是一个正规的定点屠宰场,而且还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驻点检疫。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是难以认定这些农民工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司法实践]
有充分证据证明普通工作人员参与了共同犯罪
才能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长沙市治安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通常情况下,对于食品安全类案件的侦查,一般只有出现了重大疫情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由于前期情况不明,警方对包括工人在内的普通工作人员等相关涉案人员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这种强制措施对于固定犯罪证据,防止串供将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但是,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多数普通工作人员均会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普通工作人员参与了共同犯罪,才能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批捕。因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前提是证据链相对完备。
这位负责人称,如果这些农民工没有被批捕或批捕后经法院审理仍未构成犯罪的,其拘留期间的损失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依法申请一定的国家赔偿。
涉及猪肉的案件在漳平曾经发生
2005年3月,漳平市和平镇春尾村村民杨永木,从漳平市各乡镇收购病死猪在家中屠宰加工并运往晋江一带销售。漳平市工商局在对杨永木进行行政处罚后,认为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已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漳平市公安局审查后,因考虑到证据效力问题,未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福建某省级媒体对该案的查处情况进行报道后,漳平市检察院从报纸上获悉此案情况,并派人走访了工商局和畜牧兽医站,并依法向公安机关调阅了该案卷宗。漳平市检察院认为杨永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向漳平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漳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航南透露,2011年,福建省龙岩市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在龙岩市全市的比较中,漳平公安局进行较晚。据当地媒体报道,龙岩地区2011年1-10月份,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件34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74名。
分享到:
1月8日,2012年春运正式拉开帷幕,持续40天的回家旅途,我们和您在一起。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