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称自己杀死了妻子和情夫时,沈某站在长沙市金源大酒店的楼顶。在向母亲发微信交代后事后,沈某陷入挣扎中,他想自杀,又不敢跳楼。

  2018年7月到2019年4月初,沈某花了9个月时间,通过一次次的跟踪,证实了心中的怀疑:自己的妻子与情人同居了。4月1日凌晨,沈某用偷配的钥匙打开妻子租房的门,用平时工作使用的铁锤将熟睡的妻子与情夫砸死……

  日前,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出租屋内持铁锤杀妻

  在沈某岳母的印象中,女儿唐某与女婿沈某的关系不好,常常为了女儿在长沙市区工作起冲突。

  沈某家住浏阳,2009年,沈某与唐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第十年,唐某向浏阳法院起诉与沈某离婚。“她对我显得不耐烦。”沈某称,因为他不同意,两人没有离成。

  妻子的冷淡让沈某敏感地察觉到,她可能出轨了。从2018年7月起,也就是妻子起诉离婚前一个月,沈某开始多次从浏阳开车到长沙,从唐某工作的KTV楼下开始跟踪唐某。直到2019年1月,沈某确定唐某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公馆1604房。

  1604房内住着两对情侣,其中一对便是唐某与屈某。四人于2018年12月17日开始合租。屈某也有家庭,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他与唐某偶尔会过来一起休息。此时,沈某没有声张。2019年2月的一天,沈某趁唐某回到浏阳家中之机,偷偷拿走唐某的钥匙,找了一个配钥匙的店将公馆1604房的房门钥匙配好。

  3月30日晚12时许,沈某从浏阳开车到该公馆,使用偷配的钥匙进入1604房,见房内无人离开。次日晚7时许,沈某又到1604房,房内无声音,又离开了。

  7个小时后,沈某再次来到1604房门口,这一次沈某听见唐某与一名男性在房内对话。沈某很气愤,走楼梯到地下车库,在车上等待时机。凌晨3时许,沈某从车上拿了一把平时做门窗安装用的铁锤挂在自己的裤腰带上,来到1604房,用偷配的钥匙开门,用手机照明,进入进门靠左边的卧室内,见唐某与屈某睡在床上,便持铁锤砸击屈某和唐某头面部数下,致二人当场死亡。之后到卫生间清洗了双手、脸和铁锤,拿了一条毛巾和铁锤离开现场。

  准备自杀前发微信给母亲交代后事

  沈某开车返回了浏阳家中。“我待了约40分钟,嘱咐我母亲好好照顾我儿子,要我儿子听奶奶的话。”离开前,沈某将在路上买的遥控玩具车交给儿子,带走了一条裤子。

  途中,沈某在车上更换了衣服。这一次,沈某是打算去自杀的。他租了一辆面包车到长沙汽车东站,又坐电动车到金源大酒店,准备从楼项跳楼。

  沈某给母亲发了一条微信,承认自己做错了事,向母亲交代后事。因不敢跳楼,4月1日12时11分许,沈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长沙市雨花区一公馆1604房杀死妻子和情夫,想自首。”之后,他又给一律师朋友发了一条短信询问案件会如何判决。

  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出警后发现沈某在一栋楼的楼顶扬言要跳楼自杀,经公安民警劝解,沈某自行下楼自首。

  经法医鉴定:屈某、唐某均系被他人持金属类钝器(如铁锤)反复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沈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屈某家属人民币2万元,赔偿被害人唐某父母人民币41382元。

  法院认定系预谋杀人

  庭审时,沈某辩称:“作案用的铁锤是其工作所用工具,并不是预先准备的。”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某是激情杀人,并非预谋杀人,请求对沈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长沙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因婚姻家庭矛盾,采取持铁锤连续砸击他人头面部数下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沈某是预谋将铁锤作为犯罪工具携带至长沙;从被告人沈某实施的偷配钥匙、等待时机、从车上携带铁锤到作案现场的一系列行为,可推定其系预谋杀人;被告人沈某没有精神病史,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实施了跟踪被害人、偷配钥匙、等待时机、丢弃作案衣物等行为,可以证明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被告人家属已赔偿死者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 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