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树坑变“陷阱” 中招湘潭市民获赔1.5万元

  湘潭在线9月1日讯 5月2日,湘潭县的刘女士不慎掉入人行道上的一个坑洞,造成骨折。后因赔偿协商不成,刘女士把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及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在湘潭县人民法院的组织下,三方达成和解。

  上班途中掉落树坑

  5月2日上午7点52分,刘女士乘私家车前往公司上班。车辆停靠在易俗河镇金桂南路的停车位后,刘女士从副驾驶座下车,打开右侧后车门取手包。刘女士完全没有注意到,身后的地面已开挖出一个深约1米的大洞。她关掉车门,转身径直向前,瞬间掉落到坑中。

  若不是好心路人前来搀扶,刘女士还在坑中一脸茫然,“人生第一次知道眼冒金星是什么感觉。”她好不容易直起身子,在众人帮助下爬出来,才发现自己掉进了栽种行道树的树坑。受伤后,她感觉脚踝疼痛,被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左外踝撕脱骨折,左侧踝关节损伤,遂住院治疗至5月6日。

  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刘女士认为,树坑对行人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危险,且没有设置任何路障、围栏等安全措施,也没有文字提醒等警示标志。湘潭县城管执法局是路段的管理方,理应对潜在危险予以有效监管。

  据了解,县城管执法局将此路段行道树栽种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园林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挖树坑后,理应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不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事发后,县城管执法局和园林公司主动找到刘女士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刘女士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城管执法局辩解,他们已适当尽到行政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刘女士摔伤一事,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要求的损失金额过高,缺乏依据。

  园林公司方面,也有话要说。视频监控显示,他们在树坑靠人行道内侧摆放了两个红色锥筒,做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刘女士受伤后隔天才处理伤情,在这方面有一定过错。同时公司表示,应当承担的责任,他们不会推卸。

  法院促成和解

  法院审理查明,刘女士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损伤后果尚未构成残疾等级,建议休息100天,护理60天,营养时间60天,出院后适当治疗费1500元左右。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在从事地面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些标志和措施须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的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坑、沟、障碍物等危险因素的损害。因此,即使施工人设立了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是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园林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万元。刘女士自愿放弃对县城管执法局的诉讼请求。

  (湘潭在线 记者 赵明 通讯员 周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