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  利用手中职权给亲友“行方便”,弄虚作假骗取职称,把心腹提拔分管财务……12月5日下午,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正厅级)肖地楚受贿案一审判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肖地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利用职权“行方便”

  肖地楚1960年1月出生,湖南宜章县人,函授本科学历。为了更有面子,肖地楚弄虚作假,成功骗取正高职称。

  肖地楚对亲属借他职权谋利之事,向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姐打着他的旗号承揽工程,肖地楚找大姐谈话时,大姐称以前累死累活供他上学,肖无言以对,此事遂不了了之。弟弟在外做生意,肖地楚总觉得其“不是块做生意的料”,很不放心,常常设法利用职权为其生意“行方便”。

  肖地楚在湘南学院任职时,将心腹、财务处长史美洁提拔为学院党委委员,又不顾别人反对,安排其分管财务,让史美洁“自己分管自己”,为其严重违纪提供便利。

  2015年,肖地楚听到纪委将对他调查的“风声”,不但不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还对抗组织审查,意图“摆平”此事。

  案后坦白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以来,被告人肖地楚利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书记和湘南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60.6万元、美元1.2万元,另非法获利65.95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地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肖地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地楚在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主动退赃,帮助司法机关处置相关财产以及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肖地楚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