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讯 2014年9月22日15时许,位于醴陵市浦口镇保丰村的南阳出口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9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醴陵市安监局两名相关责任人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2014年9月22日下午3点左右,该厂员工发现有下雨征兆,便拿着用铁丝扎捆的竹扫把,收取老厂区房东南侧水泥坪上的火药。由于打扫工具和地面摩擦起火,火药燃烧,引起堆放在邻近的半成品爆燃,继而引起水泥坪周边其他工房连锁爆炸。

  事故发生后,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花炮厂法人代表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厂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让人遗憾的是,爆炸发生前,醴陵市安监局曾4次对花炮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的第二轮安全生产许可证早已过期,但仍继续生产,且存在安全隐患等违规生产行为。2014年9月18日,原醴陵市安监局副书记、副局长王国峙,以及原醴陵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屈卫国,通报了南阳出口花炮厂的违规生产情况。王国峙宣布罚款决定后,还宣布:南阳出口花炮厂的第三轮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来了,可以生产了。

  自此以后,王国峙、屈卫国没有组织执法人员再对该厂进行检查,也没有安排部署和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厂进行监管,更没有采取责令其停产的有效措施。

  22日,爆炸发生。

  昨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近日,王国峙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屈卫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