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胡衡华,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长沙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何寄华,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长沙市委主委,分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工作。对长沙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懿文,中共长沙市委委员、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副厅级)、长沙县委书记。对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指导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胡建新,中共党员,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分管处室、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明理,无党派人士,长沙市政协副主席兼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唐国栋,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查验、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速交警支队未认真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杨国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履职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徐新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张智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琛,中共党员,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稽查科科长。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指导督促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李宏,中共党员,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 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张晓,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局长。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指导不力,督促指导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胡卫湘,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工作。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工作指导不力,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宁格,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远书,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运输证年审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龙勇,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稽查科。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监督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杨静,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政。对窗口工作指导不力,对工作流程不规范、公章管理不严、道路运输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8.谭玲,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 日常管理、公章和行政处罚。对公章管理不严,对肇事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杨静,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 资料接收、初审,协助公章管理。未发现肇事货车年审未按规定进行两次二级维护备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对高速交警支队应急处置和执行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欧阳纲良,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对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宋奇勇,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当日支队值班领导。未及时掌握事发当日路面情况,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黄涌,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大队长。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指导不力,组织查处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实停车休息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4.刘鹏,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不得力;对客车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5.廖七星,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间动态示警时,未按要求请求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6.徐波跃,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长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车管所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彭雄伟,长沙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车辆管理。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邓日超,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勤务。对肇事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和超载运输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9.莫隆钧,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查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赵鸢,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注册登记。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唐剑林,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年检。对远程监控中心2014年3月10日违规为肇事货车办理车辆年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2.赵虎,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中队长。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3.邬山,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指导员,分管车辆注册登记查验。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4.刘庆贵,中共党员,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负责远程监管中心工作。在对肇事货车年检时,未发现车身右侧开门外观异常,未落实“双查验员”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5.范志宇,中共党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安 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文卫红,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李建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8.黄永红,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9.杨荣,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 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0.张涛,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办理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延期)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1.张铁云,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2.肖贝,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处长,负责产品质量和执法监督(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许可和监督 检查)。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李彬,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分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 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4.覃航宙,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主任科员,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2010年7月审查望 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5.陈曙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未督促解决涉事两家机动车安检机构中人员资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张炼,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7.廖常云,中共党员,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初查。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多次参 与对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的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在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8.舒曲,长沙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9.陈庆,长沙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湘龙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该所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0.彭勇波,中共党员,长沙县工商局湘龙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超范围经营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1.熊国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芙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2.谢慧敏,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3.符强,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东湖工商所所长。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制造并安装盛放乙醇的塑料罐体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4.王海波,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解决长沙市安顺货柜加工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5.梁仲,中共长沙市委委员、芙蓉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工作不力,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6.于新凡,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7.许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8.张庆红,中共长沙县委副书记、长沙县人民政府县长。对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9.黄粱,无党派人士,长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0.何金清,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履行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1.林益平,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市运输管理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2.郑锦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对履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3.肖元海,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运输管理处处长。对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力;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4.郑金陵,民革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督。对指导督促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督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5.陈少华,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对组织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工作不得力;对道路客运管理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6.杨海山,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科长。对长途客运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的问题督促指导不力,对未能及时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7.郑黎明,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区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8.陈志杰,中共党员,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股、区运输管理所。对区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指导不力; 对分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9.吴宗禹,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长途客车未全面落实凌晨2时至5时 停车休息规定及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督促整改不得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0.单庆茂,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科长,九三学社潍坊市委副主委,分管企业成品质量抽查检验。对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机动车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1.李砚华,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品质量监管。对组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2.李焕忠,中共党员,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品科科长。对工业品质量监管工作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分别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湖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