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讯(通讯员 徐光明 覃道敏)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4月8日,石门法院判决原告小施与被告小王的婚姻无效。
小王的母亲与小施的父亲系同胞姐弟,小施与小王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997年2月经双方父母的撮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12月,双方隐瞒系表兄妹关系的事实,在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对家庭事务看法不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至今。小施于2013年12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施与小王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系无效婚姻。又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