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4月15日讯(滚动新闻记者刘双 通讯员 陈建华 杨利平)李某的丈夫谢某在邓某等人合伙开办的某矿务工期间受到损伤,经伤情鉴定为“性功能受损伤”,李某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某因性权利收到侵害,获得七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被告邓某等七人在桂阳县青苗乡开办“美顺有色金属矿”,2007年8月,雇请李某丈夫谢某到该矿做工,工种为“大转打掘进”。2007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谢某下班后受邓某等人指示乘坐矿斗车从井下返回地面,因矿斗车脱轨,谢某从矿斗车车斗里摔出来受伤。最后,谢某的伤情诊断为永久性膀胱造痿构成四级伤残,结肠造瘘术后及性功能障碍均构成八级伤残。
2011年9月26日,谢某对自己的损伤是否对性生活有影响,向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谢某的损伤情况对性生活有影响。
2011年5月25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邓某等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最后,判处邓某七人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