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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一法官质疑为何从宽而非严惩

A-A+2013年5月31日11:18燕赵都市网 评论

  为何从宽而非严惩?

  7份判决究竟有无问题?今年3月11日下午,郴州市中院专门召开一场信访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律师、新闻媒体、市人大、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参与,就刘及其亲属所反映的医疗腐败案件及被纪委调查的商铺问题听证。

  关于听证会的媒体报道中称,4名法官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作答。当事人信访事项中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在场有关部门均进行了解释。对在信访中提及的2006年彭某等7人商业贿赂案件,原审法院结合当时的刑事法律及政策进行了说明。对信访人提到的2008年被带到纪委审查的问题,纪委的同志当场进行了说明,是办理另一案件时,依法要求信访人进行的“协助调查”,不是“双规”。

  在听证会的通报中,主审法官对医疗腐败案件的判决解释称,2006年5月,全国对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查处,根据中央有关指导意见,一定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同时坚持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尽量惩治商业贿赂,也要维护机关工作环境和医疗服务秩序。

  对于为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时任刑庭庭长侯勋称,当时强调,对于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担任临床科室领导职位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或提成,即俗称的回扣,在诊疗活动中没有意识,造成不良后果,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组织讲清楚,如实上交所受的款项,一般不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侯还介绍称,当时该市近20名骨科主任被查处,几乎涉及到每家医院,那些骨科主任又是各医院的技术骨干,给该市医疗卫生系统带来了较大影响。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前,以往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提成回扣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司法建议,医务人员这个身份在当时的刑法确实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他们处于哪种身份范畴,医务人员包括担任临床科室领导的医务人员,在《刑法修正案(六)》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什么身份。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刑事法律、形势政策要求从宽处理,所以对7名骨科主任全部予以从宽惩处。 南都记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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