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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归责原则有差异

A-A+2013年3月25日09:14潇湘晨报评论

    管理法国市政统管地下通道

  管理体制上,国外的地下管道管理更明确、更明晰。

  在美国和加拿大,不论水、电、气、污水、交通及电信,地下通道的管理统一归市政一家。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完全在市政。这就意味着在美国任何一位公民在马路上发现有井盖丢失或看见有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的公共安全隐患时,可去法院起诉负责城市管理的公共事务局,上告其行政渎职。在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城市地下管网也是由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

  日本人靠的是公共事务的“专家”从技术角度解决问题,既没有麻烦别人,又从根本上解决了事故隐患,这是一个职责分明、事半功倍的办法。

  索赔

  行人因井盖受伤可获国家赔偿

  如果因井盖受伤该如何索赔?

  美国在《联邦侵权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实践中,美国法院对于高速公路、一般道路、桥梁、步道等交通设施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二百六十条及其众多免责条款看,国家承担因其供给的设施维护不当、欠缺安全性的损害赔偿责任。美国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

  1947年《日本国家赔偿法》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公共营造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该法第二条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二条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凡是客观上因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造成了损害,无论设置人、管理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国家或公共团体均应负赔偿责任。此种瑕疵,只要在客观上存在即可,至于发生的原因是人为还是自然力,瑕疵是不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一概不问。瑕疵举证责任采用瑕疵推定原则,即先行推定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存在。

  从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关于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各国在归责原则上有所差异,但大都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其他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是指当公共设施致害时,只要是发生了实际损害,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立法时所采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当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才负赔偿责任。对此有专家认为,我国的公共设施致害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

   (编译/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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