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岳阳11月19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张建明 李艳)今日(19日),岳阳县一农民非法捕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麋鹿案开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洞庭湖水位高涨,野生麋鹿在东洞庭湖域的栖息地被淹,部分麋鹿迁徙至岳阳县中洲乡境内。
7月28日,被告人周某听人说有一头像牛一样的动物在村里一片冬瓜地边活动,便产生了捕食的念头。当晚,周某携带土铳在地边伏击到一头麋鹿,因自己骑来的电动摩托车无法运走麋鹿尸体,于是打电话给被告人邓某,事后周某分了十斤麋鹿肉给邓某。
7月3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家中冰箱内搜出麋鹿肉13.45公斤,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
今日(19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