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10月13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杨晨) “我1982年被安排到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上班,1988年请假回家照顾年幼的孩子,假期期满后公司一直未通知我上班,也没安排其他工作,我就一直这样待业在家。现在我想维权却被法院认定错过了诉讼时效。”10月12日,市民王丽(化名)致电本报热线18873201234,反映了这样的问题。
今年50岁的王丽(化名)原是市内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职工。1988年,她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后便回家照顾孩子。1990年,她重新返回原单位,但此时单位已经改制,原来的主管领导全部调走。由于没有正规的请假手续,王丽既无法享受职工休假待遇,在新单位也没有一个正规的职位,王丽的身份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就这样一直歇业在家。谁也没想到,她这一歇便是24年。24年间,电力公司既没有支付她任何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提出过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王丽说:“24年间,我曾多次找到电力公司要求安排工作,但对方始终没有予以答复,致使我一直待岗在家。”
今年5月,王丽曾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告知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予受理。随后,王丽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电力公司补偿自己171200元。
法官介绍,《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王丽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