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 实习生 贺丽娜)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三审修改稿强化了饮水安全的有关内容,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大大充实了水源保护的立法力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