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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小学初中只需交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2012年8月29日07:11【评论0条】字号:T|T

  长沙市中小学秋季收费标准出台

  本报8月28日讯(记者 陈永刚 通讯员 邱毅 周国华)秋季开学在即,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今天联合出台文件,对2012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收费一视同仁。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其中,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费和书籍、作业本、体检费合计分别为:1345元(高一)、1269元(高二文科)、1254元(高二理科)和1024元(高三),其他高中的收费标准分别为:1145元(高一)、1069元(高二文科)、1054元(高二理科)和824元(高三)。

  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的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费项目。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其中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中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70元。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特色学校(体育、音乐、外国语、特殊教育学校)仍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伙食费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实行新的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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