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卢霞)先用U盘将公司汇总数据偷偷拷贝带走,然后用QQ传给他人换取经济利益。收下钱的肖某不知道,他已触犯刑法。记者近日从长沙县法院获悉,该院以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肖某原来是位于长沙县一家企业的客户管理专干。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起,肖某在该公司主要从事重点工程信息搜集、整理,客户信息、产品销售情况搜集、分析等具体事务。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一家咨询公司工作人员黄某的委托,在关闭公司办公电脑监控软件的情况下将公司产品月销售数据等材料拷贝到U盘盗出公司,并通过QQ按月发给黄某,黄某则先后8次向肖某的账户汇入共计人民币4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综合这些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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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