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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学生营养餐可选三种模式 校长需自费陪餐

来源:长沙晚报2012年6月20日【评论0条】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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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朱敏 颜开云)在供餐模式上,可以选择学校食堂供餐,也可以选择向餐饮企业购餐或家庭托餐三种方式;在供餐内容上,可以提供完整的午餐,也可以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等……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发布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市实施方案》对供餐模式、内容及监管措施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国务院2011年10月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湖南共有37个试点县,由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每年600元(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的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涉及中小学生165万人。目前已有35个县实施该计划,约150万学生享受了补助。 

  可提供午餐、加餐或课间餐

  根据方案,湖南省茶陵县、炎陵县、新邵县等在内的37个国家连片扶贫特殊困难地区县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学生全部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对于供餐模式的选择,并未“一刀切”,而有学校食堂供餐、向餐饮企业购餐、托餐三种方式。 

  对于那些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学校,主要实行“食堂供餐”,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对暂不具备开办食堂条件但交通相对方便的学校,由餐饮企业配送供餐。而对那些条件不好、交通不便的学校则实行“托餐”方式,由农户、餐馆等按要求供餐。

  在供餐内容方面,试点县市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可口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等。

  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辰溪、新晃等县在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向学生提供营养可口、搭配合理的完整午餐,而保靖、靖州等县就根据山村学生到校较晚、居住分散等特点,选择了“课间餐”的供餐形式。“但无论何种方式,就餐标准都不能降低,保证所有农村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天一个鸡蛋、一瓶牛奶和一些水果。”

  校长要陪餐,费用自理

  方案明确,供餐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卫生。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托餐家庭或个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才能为学生供餐。食堂从业人员,即使临时性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

  根据方案规定,各试点县市要确定不少于30%的农村中小学校作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点,每年进行监测评估。

  相关链接  

  湖南37县市纳入试点范围    茶陵县、炎陵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安化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新化县、涟源市、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靖州县、通道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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