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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高校会计挪用上百万学生补助款炒股

来源:正义网2012年6月20日【评论0条】字号:T|T

  正义网湖南6月20日电(通讯员谭丽霞 刘静 毛艳慧)湖南省一高校会计刚开始为了“帮忙”并获得区区两条烟钱的好处竟挪用学生补助款买理财产品,结果越陷越深,竟发展到挪用上百万公款炒股、炒金银期货。6月20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承志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每年经手上百万奖学金

  1976年出生的李承志是湖南株洲人,早年在某国有银行从事储蓄员工作,2004后到湖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计划财务处工作,2009年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李承志主要负责会计凭证的录入,以及学校奖学金、助学金、成教农村学生补助等补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据了解,每年该校都会在当年学生中评出能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成教农村学生补助金的总人数并算出总金额,然后向省里审报,省里和中央对这些数据核定后,就将核定后的奖学金、助学金、成教农村学生补助金下拨到该校。经校长签字同意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款项打入交通银行的过渡账户中,交通银行再按照学校提供的补助金发放表格将补助金直接打入到学生的私人账户里。经统计,每年国家和省财政下拨给该校的各种补助金有几百万之多。

  为了两条烟钱开始挪用公款

  2010年12月底,通过办理相关手续,省财政厅通过交通银行拨付给该校各类补助金共计379余万元,其中大部分通过交通银行直接发放到了学生账户上,还有一部分学生因没有办理银行卡,所以无法通过银行将钱转账至学生账户。按照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学生账户的话,交通银行应该要将未能支付部分退回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待学生办理好银行卡并造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交通银行再发放到具体学生账户中。李承志为图省事也仗着跟银行关系不错就通过造一张奖学金、助学金发放表(746000元)和一张是成教农村学生补助发放表(790000元),将钱直接从交通银行的过渡账户上转到了李承志个人的工资卡上。

  当时的交通银行株洲市分行的客户经理朱某劝说李承志帮忙购买一个短期的理财产品,完成她的工作任务。朱某说钱放在过渡账户上又没有利息,办一个短期的理财产品不会对资金造成什么风险,还能够获得两条烟左右的收益。李承志听后就同意了她的请求,当天就在交通银行株洲市分行办理一个贵宾卡,将1536000元的学生补助款项从工资卡上转到了李承志新开的贵宾卡上,同时也把自己的4000元钱也一起转到贵宾卡上。总计通过工资卡转了1540000元到贵宾卡上来购买短期的理财产品。

  4天后,在短期理财产品到期后,李承志获得了理财收益531.26元。5天后,李承志从贵宾卡中取出107000交给了该校成教部的王某用于发放成教农村学生补助,另取出3000元作为自己日常开支。

  巨款无人监管开始炒股炒期货

  由于当时快到学校快放寒假时间,存放在李承志贵宾卡上的1429000元补助金要到开学后才会发放,而该笔补助金从过渡账户转出后又不能通过私回账户转回。李承志想与其闲置不如放入股市炒股算了,自己好歹好是学金融出身,应该不会亏。

  据李承志交代,自己手拿上百万巨款而敢挪用,主是该校财务监督方面存在漏洞,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财务处的8人都有相应的分工,每人只管做好自己手头上的事,从不会过问他人的工作。所以对于李承志来说挪用公款炒股自是有持无恐。

  2011年1月5号,李承志从贵宾卡中转出140万元资金到自己在国泰君安开设的个人股票账户上用于炒股。2011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27日期间,李承志又分七次采用同样的手段将38.01万元补助金转入个人贵宾卡中用于炒股。由于当时股市低迷,李承志炒股不但没赚到钱反而亏损了30多万。

  因为炒股出现亏损,而李承志又不甘心,出现了亏了还想赚回来“赌徒心理”,所以李承志于2011年6月份开始去炒期货,想一次性扭亏为盈,弥补自己之前的30多万元的亏损。开始的时候李承志就用5000元开始学着炒白银期货,当时是赚了一点,感觉做期货很不错,后面有开始投钱去尝试,后面开始慢慢的分几次追加炒期货的钱,也赚了一点,感觉自己在期货上有赚头,李承志在2011年9月左右就把股票里所有的钱全部拿出来炒白银和黄金,结果还是亏损。2011年9月27日,为了补仓,李承志又故技重施挪用了43.07万炒期货。

  投资失败选择自首

  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李承志在经办该校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中职涉农专业学生补助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将国家拨付给该校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中职涉农专业学生补助共计2346800元资金挪出。得手后,多次将其中的2321700元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买卖股票等进行营利活动。

  2011年11左右,李承志黄金、白银的期货已经基本全部亏完了。李承志感到已经无法将这笔钱给补回去,一直生活在恐惧中。2012年2月15日,李承志到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自首。因属地管辖,李承志于次日被移交到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案发后,李承志自动退还3万元资金。由于炒股期间,李承志已多次代发学生奖、助学金总554750元,目前李承志仍有1762050元资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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