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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两岸将划出“化工厂禁区”官员失职追刑责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2012年5月31日【评论0条】字号:T|T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5月30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一审修改稿)。一审修改稿内容涵盖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参与审议的常委会委员左慧玲认为,条例内容之详实,规定之严格,在我省立法史上史无前例,或将是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擅自采砂,最高罚30万

  数百年来的重金属长期沉淀在河床底下,如果不禁止乱采乱挖,沉淀的重金属被搅动后就会污染湘江。同时,河道采砂严重影响了湘江河势稳定、堤岸防洪和航道安全。应该规定一个时间期限,使湘江流域的挖砂完全退出。

  ——常委会委员林武

  一审修改稿规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要求,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对违反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流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水上餐饮  划“污企禁区”

  保护湘江是全体人民的事情,应增加鼓励群众参与、举报各种污染行为的条款,并予以奖励。加大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力度。

  ——常委会委员邹学明

  水上餐饮带来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审修改稿规定,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经营水上餐饮业。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没收用于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加强水污染治理的内容。一审修改稿第33条规定:在湘江干流永州与衡阳交界断面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以及有色、化学制浆造纸等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

  一审修改稿还规定,湘江干流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禁渔期制度。

  水量统一调度征水资源费

  应当加强对湘江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在湘江流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利益调节机制。——省人大农业委

  一审修改稿规定,应当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湘江流域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审修改稿还规定,制定湘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实行水量统一调度。湘江流域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计算并征收水资源费。

  相关规定

  官员失职可追刑责

  分组审议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加强领导,建立环境污染问责制。一审修改稿规定,年度考核情况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的事项: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或者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等。

  互动

  保护湘江,我们该怎么做?

  常委会委员朱新民认为,保护湘江,职能部门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满足民众的知情权。湘江流域农村居民点应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会上呼吁,居民应自觉将垃圾进行分类,减少白色垃圾。为防范外来水生动植物对湘江水域生态的破坏,市民不要将不明的外来物种在湘江流域随便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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