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提请审议。一审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最高罚1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3万元。
一审修改稿规定,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有核查、监督和保密义务。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出售。否则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用途,并在该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同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A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