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赵紫剑)四名女孩在歌城包厢内遭人调戏并打伤,多方寻找凶手无果的情况下,状告歌城老板。3月2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歌城老板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7日晚上,湘潭县白石镇女青年周珊珊和朋友尹某等五名女孩,到县城易俗河某歌城唱歌。唱到10月8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时突然 停电,尹某便走出包厢找歌厅工作人员问原因。此时,从隔壁包厢内窜出一名男青年,跑到周珊珊她们所在的包厢内,见包厢内四人均为女孩,便立即返回自己包厢 喊来六名男青年,一齐对周珊珊她们进行言语调戏并开始动手动脚。周珊珊立即大喊“救命”并试图逃出包厢。其中三名男子见周珊珊“不老实”,立刻对她进行殴 打。混乱中,周珊珊被一男子用啤酒瓶和杯子砸伤头部。等尹某返回包厢时,见到的是四名不同程度受伤的伙伴,而打人者早已逃之夭夭。
经司法鉴定,周珊珊身体多处受损,伤情程度构成轻伤。其他三名女孩也是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由于歌城的保安在停电时未及时制止行凶者进入周珊珊她们的包厢, 在行凶者殴打周珊珊时也未及时有效制止加害行为的发生,事发后没能及时报警并阻止行凶者离开现场。因此,歌城对周珊珊四人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文中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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