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一网讯 (通讯员 高英明)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相继宣判2起“发廊”店主容留他人卖淫案,被告人周某、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周某于2007年在鼎城区某镇开设了一家名为“第一发廓”的理发店,由于生意冷清,难以为继,为了招揽生意,于2011年4月开始先后容留卖淫 女龙某、易某、肖某3名女青年在店内卖淫,并采取卖淫女每卖淫一次,从中抽取10元钱的方法非法营利。2011年8月3日21时许,卖淫女易某某与嫖客肖 某某正在店内淫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现年58岁的澧县澧澹乡农妇王某,2011年4月以来,帮助其亲戚经营在鼎城区某镇开办的“添香园”发廊,偶尔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好处费。2011年9月5日晚,王某容留卖淫女王某、曾某在店内与嫖客文某、杨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意愿,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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