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硕望 王景星 向兴富)12月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生效,陈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用于狩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缓刑考验执行期间禁止狩猎,并没收被告人陈某自制火药枪1支,交公安机关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购买空心不锈钢管自制火药枪一支,用于平时打猎。今年8月29日上午,被临湘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家中查获。经岳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类枪形物为自制单管火药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陈某自制火药枪用于打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执行期间狩猎。
分享到:
长沙市第二届“人民满意警察”、“拥警模范市民”评选,请为您心目中的满意警察拥警市民投上一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