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争房产兄妹对簿公堂 法院依遗嘱主持公正

  湖南法院网讯 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属其个人所有部分全部由女儿曹某玲继承。母亲去世后,由于其兄曹某民一直居住该房产,因此没有分割。现曹某民已搬出该房产居住,曹某玲与曹某民多次协商分割不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判定遗嘱有效,涉案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五由原告曹某玲继承,被告曹某民继承涉案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

  刘某梅与曹某荣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曹某民及女儿曹某玲,并收养女儿刘某宏。夫妻双方自1988年始改建住房一栋,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登记为刘某梅。

  1999年9月15日,经桂阳县公证处作出公证,刘某梅自愿将立遗嘱后至死亡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全部由女儿曹某玲继承。

  2001年9月4日,曹某荣病故。2007年4月7日,刘某梅病故。曹某荣去世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妻刘某梅、子曹某民、女曹某玲、女刘某宏。

  2018年8月16日,刘某宏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对涉案遗产的继承权。

  另外,曹某荣于1996年12月出具主要内容为“如果曹某荣死在妻子前面,就将夫妻一切共同财产属于曹某荣的一份全部送给妻子刘某梅”的《申请夫妻共同财产我的一份赠送给妻子刘某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涉及两份遗嘱,一份是曹某荣于1996年12月自书的遗嘱,指定刘某梅在曹某荣去世后继承曹某荣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另一份是刘某梅于1999年9月15日公证的遗嘱,指定曹某玲在刘某梅去世后继承刘某梅自立遗嘱后至死亡前所得的财产。上述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曹某荣与刘某梅在生前均立下遗嘱,故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财产。涉案房产系曹某荣、刘某梅夫妻的共同财产,曹某荣于2001年9月4日去世后,涉案房产属于曹某荣所有的部分按照其所立遗嘱由刘某梅继承,故刘某梅取得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刘某梅于2007年4月7日去世,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由原告曹某玲继承刘某梅去世前所得的全部财产,故该房产应由曹某玲继承。原告曹某玲现主张继承上述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五,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曹某荣与刘某梅的养女刘某宏已自愿放弃继承权,被告曹某民为曹某荣与刘某梅的合法继承人,故由被告曹某民继承上述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

  (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