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6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高燕妮)27岁的男子何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的某小区内持刀入室对两名女子实施抢劫,后被这两女子和群众当场制服。近日,这起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抢劫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6月18日,何某某因手头拮据,萌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随后何某某携带一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独自行走的女被害人汤某进入了何某某的视线,并迅速被其锁定为作案对象。何某某一直尾随汤某走到了该小区某栋的六楼。在汤某准备用钥匙打开房门时,何某某冲上前用匕首指着汤某,要求汤某交出5000元钱。吓坏了的汤某称没有现金,于是何某某强迫汤某打开房门进入家中拿钱。
何某某与汤某一同进入房间后,发现屋内还有与汤某一同居住的女子谢某,谢某见朋友被人用匕首挟持,转身就从厨房里拿出一个平底锅与何某某对峙,并成功地转移了何某某的注意力。此时的汤某急中生智,悄悄用手机在身后拨通了自己一男性朋友的电话,在电话接通后故意大声呵斥正在实施入室抢劫行为的何某某,并清楚描述了自己和朋友的处境。电话另一头的男性朋友听到呼救后,急忙动身往汤某家中赶。
这一头,何某某还在继续对两名女子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汤某与谢某在对何某某软磨硬泡了数十分钟之后,提出了愿意带何某某到银行取钱的想法。何某某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从房间出来往楼下走,何某某则继续持刀威胁着二人。在三人行至一楼的时候,正巧碰到前来营救汤某的男子,汤某见机大呼“抢劫”,于是该男子和闻声前来的群众合力将何某某制服,并将其扭送到了公安机关。
2018年9月25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何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提高自我警觉和防范意识,遇到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沉着、冷静面对,保持镇静自若的心态,冷静分析所处的环境,对比双方的力量,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对策,尽量避免与犯罪分子的正面交锋,灵活机智地抓住有利的时机和条件脱身,并及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