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操作失误致乘客伤残 公交公司判赔4万余元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14日,记者从岳阳楼区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叶某某损失48633.96元。

  2017年3月7日,原告叶某某乘坐被告公司驾驶员罗某某驾驶的公交车。上车时,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车门夹住原告左脚,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负责人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胸椎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1000元,建议休息至定残之日止。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公路客运合同中,客运人对在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乘坐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伤,有权选择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告作为承运方,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岳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