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乡花明路一行人被撞身亡!请注意文明出行。。)

  文明提升无止境,深化创建永不停!近年来,我大宁乡的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市民生活环境日益向好,交通秩序持续改善,市民文明素养不断提高。

  然而,总有极少数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醉酒后肆意穿梭马路,被小车撞倒,并遭碾压身亡。他为此不文明的违法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并且还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案,警醒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一起看看,当晚都发生了什么?

  当天凌晨4时许,张某某驾驶湘A9N***号牌轿车沿宁乡花明路西面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花明路“希尔登酒店”前地段,遇行人齐某某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停留、闲逛时摔倒在地,张某某驾驶轿车从倒地后的齐某某身体上碾压,造成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据驾驶员张某某陈述:他当天驾驶轿车从长沙回宁乡,刚过了花明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突然看到车前一个黑影晃了一下,后感到车子颠簸了一下,像是碾压了东西。于是,他马上停车,看到他的车后倒着一个男子没有动弹。他走近一看,才明白刚才是车子碾压到人了。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报警求助。

  当天,宁乡交警对行人齐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证实: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97mg/100ml。

  据调查:齐某某当年仅27岁,黑龙江人,当晚与黑龙江老乡裴某某在一起吃夜宵、喝酒,两人酩酊大醉。随后,两人在道路上闲逛的过程中,齐某某突然倒退摔倒在地,被轿车碾压身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齐某某不但在车行道内停留、闲逛,而且醉酒,交警认定齐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驾驶员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发现前方有障碍而未立即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宁乡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