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26日讯(记者 李勇)记者今天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今天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宣布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的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称,之所以对陆勇不起诉,基于三点理由。
“陆 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该负责人称,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 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陆勇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2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勇的行为因不是销售行为而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该负责人认为,陆勇通过淘宝网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陆勇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客观上为白血病患者提供了无偿的帮助。
“如 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该负责人还认为,综观全案事实,呈现四个基本点: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 生命的药品;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在国内市场合 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该负责人说,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故不应将陆勇的行为作犯罪处理。
【案情回放】
慢 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曾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廉价抗癌药,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2014年4月15日,沅江市公安局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 售假药罪,向沅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沅江市检察院于同年5月12日将该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起诉 至沅江市检察院。同年7月10日沅江市检察院将该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勇作出逮捕决定。2015年1月10日,陆勇被沅江 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沅江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