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银行卡和手机,被株洲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晏某不但涉 嫌强奸罪,还涉嫌抢劫罪。24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晏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 年、罚金一万元。

  2014年7月11日,晏某走到株洲县渌口镇和城国际小区的杨某家中,发现只有其17岁女儿黄某某一个人在家,晏某遂起意强奸黄某某,于是采用掐脖子、亲吻、强行脱裤子等手段,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这时,黄某某提出有张6万元的银行卡,晏某就停止了强奸,掐住黄某某的 脖子,要黄某某拿出银行卡并索要密码。黄某某告诉了晏某银行卡密码后,晏某某又拿了黄某某的手机,并对黄某某说如果密码不对,就将其照片发到网上去。随 后,晏某离开了黄某某家。

  晏某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强奸黄某某,属于强奸中止;晏某拿到银行卡后未到银行取钱,而是将卡扔掉,属于抢劫未遂。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据以上事实和情节作出了判决,认定晏某犯抢劫罪成立,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红网 通讯员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