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蝇头小利,多次容留失足妇女在自家餐馆内卖淫,11月24日,年近花甲的米某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

  米某,1960年生,湖南中方人,在怀化市鹤城区三角坪附近经营一家小餐馆,失足妇女石某经常在其餐馆吃饭,两人逐渐熟识。

  8月22日,石某向米某表示,餐馆每天晚上关门后,能否让其租用,并承诺每天给米某10-20元的租用费。米某明知石某租用餐馆是用以卖淫(内有供人休息的阁楼),但想反正空着也是空着,每天收个小菜钱,一个月也有好几百进账,欣然答应了其要求。

  9月3日,有群众发现该餐馆“挂羊头卖狗肉”,遂向公安机关举报,米某、石某于当天被抓获归案。后查明,10余天里,石某在该餐馆卖淫31次,共支付米某“租用费”220元。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石某涉嫌容留卖淫罪。

  检察官提醒:此类案件中,多数被告人都表示并不知道提供地方给人卖淫是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容留多人或者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就构成“情节严重”,这里的多人、多次 的“多”是指三人(次)或者三人(次)以上。容留卖淫的定罪量刑与获利数额无关,与容留次数有关。另外,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将从重处罚。(红网 通讯员 谭才兴 杨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