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湘潭讯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及会计共同挪用710万公款。近日,经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犯挪用公款罪,其中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会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 年6月,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支部书记沈某、村主任汪某共同决定并授意会计罗某将金湖村村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500万元借给湘潭某公司周转,2011 年8月该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32.6万元,沈某、汪某二人将利息私分;2011年12月,沈某、汪某再次决定并授意罗某将金湖村村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 100万元借给该公司周转,2012年4月该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12.2万元,沈某、汪某、罗某、周某(金湖村出纳,另案处理)四人将利息私 分;2012年8月,沈某、汪某、罗某、周某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并从金湖村村账户中挪用征地补偿款11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2012年9月底 验资通过后归还。(潇湘晨报 记者肖洋桂通讯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