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通讯员刘强)龚某、蒋某、严某、朱某均在株洲某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分别担任调度员、下料工人、货车司机、门卫的职务。但四人私下组建了一条“盗窃流水线”,一个月内将公司10吨钢型材偷偷运出厂“厂家直销”牟利。日前,龚某等四人因构成职务侵占罪,在石峰区法院接受了法院宣判。
2013年4月7日、21日、30日的凌晨,龚某、蒋某、严某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来到车间,利用工厂吊装设备、切割设备将钢型材装上货车,出厂时让朱某放行,共从车间运走钢型材10.7吨。钢型材被偷运出厂后,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其中朱某得到1500元的好处费,剩余的钱由龚某、蒋某、严某各分得赃款8800元。后经鉴定,龚某、蒋某、严某、朱某三次盗窃的10.7吨钢型材,价值27820元。
案发后,蒋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龚某、严某、朱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龚某、蒋某、严某、朱某自愿退赔公司27900元。
石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蒋某、严某、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四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判决,龚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朱某、严某犯职务侵占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