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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父亲车祸身亡 冒出个"大儿子"分赔偿金

A-A+2014年8月6日11:05湘潭在线评论

  ■法院认定,他确系死者的儿子,但没有与其共同生活,可以少分赔偿款

  ■一审判决由同父异母的弟弟及其母支付他应得赔偿款6万元

  湘潭在线8月6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黄戌娟)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对方共计赔偿了50万元。在父亲的葬礼上,突然出现了26岁的“大儿子”胡鹏,要求分走1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令20岁的卢坤和他的母亲傻了眼:“父亲什么时候有个这么大的儿子?”

  8月5日,湘潭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定,胡鹏确系死者的儿子,应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但因为他没有与死者共同生活,且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作的义务和贡献较小,可以少分,遂一审判决由卢坤及其母亲支付胡鹏应得赔偿款6万元。

  2013年11月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卢云海骑着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我市湘江二大桥桥下地段相撞。事故导致卢云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卢云海在医院抢救过程中,一直由卢坤和母亲王玲玲陪护。事故发生后,母子俩主持操办了丧葬事宜。在协商赔偿损失的过程中,卢坤及母亲多方奔波,最终经协调达成协议,获赔50万元。

  至于胡鹏,法院查明,他确系卢云海亲生。早在1988年,卢云海与女子刘桂香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同年10月生育胡鹏。次年12月,刘桂香带着胡鹏离家出走,后再嫁他人,直到2013年9月因病去世。

  得知父亲车祸去世的消息后,胡鹏找到卢坤母子,要求他们支付自己应得的赔偿款15万元。遭到拒绝后,胡鹏起诉到法院。

  依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王玲玲母子可以多分赔偿款。胡鹏没有与生父共同生活,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及赔偿数额上,所做的义务及贡献较小,可以少分赔偿款。

  除去安葬费、建房欠款、医疗抢救费、食宿费等,赔偿款剩余约2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胡鹏应得赔偿款为6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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