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见习记者肖芳宇)30厘米长、小指头大小粗的铁棍,横着从三层楼高坠落,砸中过路行人的头部。7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在芦淞区南大门,曹女士遭遇这惊魂一幕。
27日上午,曹女士和老公、朋友一起去逛街,走到南大门附近时突然惊呼一声,头部被东西砸中,老公沈先生抬头看见三楼的窗户里有人朝下看,便马上拨打110。
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之后,与沈先生一起到三楼进行排查,最后在一个服装店的货仓里看到了和坠落物一样的货架子。据沈先生介绍,导致高空坠物的是姓袁的男子,在该服装店的货仓做事。袁先生说:“我当时是丢一个矿泉水瓶子,是不小心带下去的”。
“民警确定该货仓之后,袁先生一直都不承认,还跟我对骂,态度很不好。”沈先生说,老婆还算幸运,如果铁棍是竖着掉下来,后果不堪设想。随后,在沈先生的要求下,袁先生陪同曹女士一起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说有轻微脑震荡,需要住院观察两天,袁先生交了800元钱,办理了住院手续。
出院之后,沈先生一直找不到袁先生。昨日上午,沈先生和老婆到芦淞公安分局巡警大队矛调中心,希望民警帮忙找到袁先生。民警马上联系上了袁先生,经过民警做思想工作,袁先生和曹女士达成一致意见,除800元医药费之外,袁先生还赔偿了1300元。
民警提醒,高空坠物不仅不文明,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市民要将物品妥善放置,以免发生坠落意外。
法条链接
建筑物使用人需自证清白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该规定可看出,被告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