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属于谁,二审四单位还在争论
在9日的庭审中,长沙县电力局代理人还表示,电力局并不是管道井的唯一受益者。地下管道井内,铺设有6根自来水管及附属的3个水管阀门,还有一根弱电线路及预埋的电力通道,并非属于哪个部门单独所有,而是“公共管道”,应由4家共同承担责任。
长沙县城管局的代理人表示,不存在“公共管道”一说,自来水公司代理人则认为,供水公司仅对井下的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井盖不算在内。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人则表示此事与其无关。
在法庭上各方围绕着“井盖图案与自家井盖不符合”、“管道井不止一家受益”等争论不休时,审判员突然向四单位提了一个问题:“你认为事情发生时,谁应该负责?”几名代理人瞬间安静,谁也不愿做出正面回答。
在第二轮答辩中,电力局代理人还提出,应该追溯井盖来源、查明井内设施。
庭审最后,张庆国方表示,愿意调解。在一审中拒绝接受调解的电力局,也渐渐转变态度,“看其他人的意见”。另外3个单位的代理人中,住建与自来水公司均不愿调解,城管代理人则表示自己是一般代理,还要和委托人进行商议。审判长表示将就调解事宜与各方协商,如果调解不成,再合议后择期宣判。
7月9日,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律师也开始略有火药味的“闲聊”。有代理人表示,张庆国应该去告政府。但张庆国的律师王振林表示这不可能。他认为,政府只是一个宏观的管理部门,下面有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起诉的时候不能越级,肯定是要起诉有法人资格并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也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很少有人会将政府列为被告。因为各职能部门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并且是独立的法人主体,通常情况下告职能部门即可。记者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