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长沙县向阳路,张庆国介绍自己在2011年10月21日晚掉入管道井内的情况。
2011年的一个晚上,张庆国掉进了一个井盖缺失的管道井,住院17日、花费万余元后,他开始了漫漫维权路。他将长沙县电力局、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4家单位告上法院。
但两年就快过去了,官司打到现在,究竟谁应该为这个井盖负责,谁该为这起事件负责,仍然在法庭上争论不休。2012年9月,长沙县法院一审宣判,长沙县电力局承担40%的责任,电力局当庭表示将上诉。2013年7月9日,此案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市民掉井里,井盖归属无单位认领
2011年10月21日晚,张庆国在给同事庆生的路上,掉进了长沙县向阳路人行道上的一个管道井内。张表示,并列的5个井盖里,最中央的一个缺失,导致他掉了进去并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为了治伤,张庆国住了17天院,花了一万多块钱。
这个井盖到底是谁的?事发处的井盖上都有“E”字形标记,但并没有明确标示所属单位。张庆国先后找到了星沙自来水公司、长沙县电力局、长沙县住建局等单位,但各家单位都表示井盖不是自己的。最终,张庆国将几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审中,长沙县住建局表示,不清楚是谁的井,自己不是管理者。长沙县城管局则提出,向阳路不是其管辖范围。长沙县电力局负责人坚称,自己不是投资方、施工方、管理方,与本案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