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自来水公司提出有关井盖形状的质疑:我们的井盖是圆的,这井盖是方的
原告出示的一份录音证据显示,电力局相关负责人曾承认井盖是由其单位负责管理。在事发后,前往修补井盖的也是电力局工作人员。
2012年9月,长沙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长沙县电力局为该管道井和井盖的管理人,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余元。其余三名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庆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较大过错,承担60%的责任。长沙县电力局当庭表示将上诉。
电力局:我们修补井盖是做好事
电力局的代理人却对判决结果感到很冤枉:“我们只是做了件好事。”
7月9日,长沙县电力局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自己不是施工方和建设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管道井进行建设后,并没有接到移交的协议,所以没有责任和义务去管理。在一审时,长沙县电力局有关管道井未移交的说法并没有被法院采信。
法院认定,“上诉人派人到事故现场将缺失的管道井盖补上出于做好事的目的有悖常理”。在9日的庭审中,电力局代理人表示,这与我国历年来提倡的公序良俗的行为准则不相符合。我国的社会常理应该是“乐于助人、做好事”。
“我认为井盖的责任人应该根据法律和事实去认定,而并不该根据由谁维修去认定。”电力局代理人称,做了好事却反被指是责任人,就好比当年的彭宇案,不符合法律事实。
但张庆国的代理律师王振林认为,电力局是因为其客服热线95598接到举报后,由其合作的电力安装公司派人去现场补上了同一规格的井盖,这是电力局与此关联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