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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躲狗被车轧伤造成九级伤残 狗主人要赔钱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10月22日08:41【评论0条】字号:T|T

  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交强险赔偿12万元,剩余赔款由狗主人和货车司机各承担一半

  夜间,女子因受到狼狗的惊吓而躲闪,不料却被货车压到脚,造成九级伤残。这次特殊的意外事故,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是狼狗主人,还是货车司机?

  今年5月,此案在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由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责任,剩下的损失由狼狗主人和货车司机分别承担一半。但狼狗主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被狼狗惊吓后闪躲,却被车碾伤脚

  38岁的邹女士老家在娄底新化,来长沙多年,与丈夫从事废铁回收生意。

  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邹女士和外甥毛某到芙蓉区张公岭村为装废铁的车辆过磅。过完磅后,邹女士站在货车后,指挥毛某倒车出门。

  这时,门口旁边的小房间内,拴养的狼狗突然狂叫。邹女士被突如其来的狗叫声吓到了,下意识地往前蹿了一步,却被倒车的货车碾伤右脚。邹女士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49天,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经鉴定,她的右脚损伤达九级伤残。

  谁的责任伤者向各方索赔共计42万元

  这起特殊的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邹女士认为,张某饲养大型猎犬,没有张贴任何警示标志,事先也没有口头告知,有明显过错,“受烈犬惊吓是导致其受伤的根本原因。”同时,毛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此外,此案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邹女士向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1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和毛某连带赔偿剩余费用30万元。

  法庭上,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焦点是地磅主人张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说,场内的狼狗是拴养的,邹女士的脚是被自己调过来过磅的货车碾伤,而不是狼狗咬伤,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某还表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都是毛某,将我列为被告起诉,弄错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邹女士和毛某都认为,邹女士突然受到惊吓,被倒车的货车压到,狼狗惊吓是邹女士受伤的根本原因,“张某无论是作为地磅主人,还是狼狗所有人,都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是侵权责任纠纷,狗主人应当担责

  芙蓉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在其经营场所为邹女士的废铁过磅并收取费用,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倒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张某也应当承担责任。此案中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完成后,剩下的损失由毛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全案及双方过错程度,具体责任比例确定为毛某和张某各承担50%。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邹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张某和毛某分别给付邹女士赔偿款4.5万元。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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