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军 通讯员 罗时茂 实习生 陶欣
直到用船篙捅了捅,吴新园才确认河底那团黑色的东西不是石头,可能是木头。10月8日下午,官渡镇竹山村村民吴新园组织村民们从官渡镇的大溪河底吊起一根重达5.4吨的木头。文物专家表示,这根罕见的木头符合阴沉木的特征。目前,吴新园已经将阴沉木运到家中保存。
3辆大吊车水底捞起大块头
平时,吴新园就在大溪河上张网捕鱼。10月8日,电站关闸,那团黑色的东西再次浮现在浅水中。吴新园试着用船篙捅了捅,发现不是碰到石头的硬碰硬的感觉,“好像有点软。”
他下河一摸,发现跟木头差不多,于是打电话给朋友刘祥付。“我顺着木头的走向摸了一下,很长,用菜刀还砍不进,最后用斧头才砍了个口子。”刘祥付跟吴新园说,这家伙可能是个古董。当天中午,刘祥付买来钢缆,请来3辆大吊车,准备吊起河里的木头。“钢缆都断了几根才拖到岸边。”直至天黑,这根木头才被吊上岸,运回家里。
这根木头长8.6米,围径3米,重约5.4吨。浏阳市文物局专家任新民表示,从颜色、质地、灰烬判断,这块木头应该是历经千百年才能形成的阴沉木。但具体属于什么树种,还需要进一步鉴定。
随后,刘祥付将照片发到网上,很快就有外地人来看,“有个搞雕刻的长沙客人出价60万元”。
归谁所有各家说法不一
今年7月,四川省彭州市吴高亮发现一根价值数百万元的罕见阴沉木(乌木)。最后,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进行论证后认为该乌木归国家所有,并给吴高亮7万元奖励。
对此,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予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对于这事,四川媒体曾发起网上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加。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对于吴新园发现的阴沉木,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罗鹏勇律师认为,阴沉木为埋藏物,且所有人不明,应该归国家。但国家应根据公平原则参照该物的市场价值对发现人予以奖励。
名词解释
阴沉木
《辞海》1979年版认为“木材因地层变动而久埋于土中者,称为‘阴沉木’,也叫‘阴木沙’。一般多为杉木,质坚耐久,旧时以为制棺木的贵重木料。”
阴沉木并不单指杉木一种,而是久埋于地下未腐朽、可以为器的多种木材的集合名称。这些木材的共同特点为耐潮、耐虫、耐腐并具香味,油性重。其种类繁多,主要有柏木、杉木、楠木、椆木、野荔枝木、苦梓、绿楠、铁力等。阴沉木在各地均为不同的名称,东北松花江流域称之为“浪木”、“沉江木”,四川称之为“乌木”(主要阴沉木颜色一般呈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