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暄)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长沙已于近日印发《长沙市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举报在长沙市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举报人获得奖励必须同时具备7项条件,包括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地址或联络方式等;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积极贡献;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一般按举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确定。具体奖励为:罚没总额1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下同),最高奖励300元;罚没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0元;罚没总额30万元以上60万元的以下的,最高奖励800元;罚没总额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500元;罚没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2000元。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可酌情给予100—600元的奖励。
据悉,该《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