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赔偿获家属谅解,一审获缓刑
法院认为,张剑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剑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张剑的辩护律师认为,张剑的行为与王俊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俊爬上汽车、抢夺汽车控制权的行为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导致了其本人死亡。辩护律师认为张剑“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经庭审查明,张剑为了逃避城管处罚,拒不停车接受检查,特别是在城管王俊已经上车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时仍不停车,继续驾车前行,致使王俊死亡。张剑的行 为与王俊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罚上的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被告人张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