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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绿心拟取消地方政府立项权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9月27日07:43【评论0条】字号:T|T

  长株潭绿心拟取消地方政府立项权

  ○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提交审议○6大途径筹集绿心地区生态补偿资金

  本报记者杨杰妮 长沙报道    “别的条例都是管面上的,这个条例是管点上的,应该更明确,不能有套话空话。”在上一次的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在田针对《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草案)》,表达了上述观点。

  这件从起草到报送省政府只花了11天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初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时,一度被认为条款不够“实”。这一次,草案一审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不但规定将重大项目审批权全面上收到省政府有关部门,还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因此,在9月26日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大赞修改版够“实在”。

  重大项目审批权全部上收省政府

  作为长株潭的公共客厅,绿心的保护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建设项目的违规上马,将导致绿心被蚕食。而项目审批权的归属,则被认为是终止这种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初次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都认为审批权不应该下放给地方政府,应该由省政府统一“把关”。

  对此,一审修改稿明确规定申请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这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再有项目的立项权。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许可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生态补偿资金确定6大来源

  针对生态补偿概念模糊,没有具体标准的问题,一审修改稿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6大来源。

  根据规定,绿心地区的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二是省政府和长株潭三市政府的财政拨款;三是生态绿心地区控制建设区和生态绿心地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出让时,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部分;四是上述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当地政府收取的生态效益补偿费;五是社会捐赠;六是其他资金。修改稿同时规定,生态补偿资金将主要被用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提质和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民生保障、移民安置、企业搬迁、乡镇财力补助等”。

  保护绿心不履行规定可撤职

  对违规者重罚,成为此次修改的另一大方向。一审修改稿明确“由上级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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