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龙山站7月20日讯(通讯员 姚岑)7月20日,笔者从龙山县工商局获悉,龙山县工商局在日前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处了一起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收受商业贿赂的案件。
经查明,当事人刘某冒用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利用自己经营的超市,借签订《商品准入报告表》之机,向张某等6家供货商收取建设费、快讯费、节庆费等不合理费用,共计32700元,系供货商代理的商品进入刘某经营的超市进行销售的入场费。龙山县工商局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认定刘某对供货商收取建设费、快讯费、节庆费等费用已构成商业贿赂,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没收了刘某的违法所得。
龙山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开户费、进场费、条码费、陈列费、返点费等等,是时下一些商场和大型超市凭借对销售渠道的垄断地位,向供货商收取的名目繁多的不合理费用。而这些费用,最终只会作为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损害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