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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信访听证第一案”出结论:人社局无不作为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2012年7月4日【评论0条】字号:T|T

7月3日上午,于永军(左)和人社局副局长刘国兴交谈。 记者 刘晓波 摄7月3日上午,于永军(左)和人社局副局长刘国兴交谈。 记者 刘晓波 摄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讯(记者 刘晓波 通讯员 易新姣)7月3日上午,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湘潭“信访听证第一案”在此举行听证会,数年前被湘钢解除劳动合同的于永军投诉“湘潭市人社局不作为”。

  在双方陈述、辩论后,由7位专家组成的合议小组得出结论,市人社局没有不作为,但在对于永军投诉的处理方式和工作程序上有差错,值得反思和警醒,要求整改。

  【信访人】 举报后,人社局不查处

  于永军1984年进入湘钢某下属分厂工作,并与湘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12月16日,他以涉嫌持枪聚众斗殴、倒卖国家文物罪被警方刑拘,之后取保候审。期间,于永军不能正常上班。2002年5月14日,他被转入湘钢再就业中心,后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于永军向湘潭市人社局举报,认为湘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湘潭市人社局接到举报后,不但不予调查处理,反而袒护。”

  今年2月,湘潭市纪委出台了《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试行),旨在解决一些久访不决的信访“疑难杂症”。3月,于永军第一个申请,投诉湘潭市人社局不作为,市纪委予以受理。

  【人社局】 投诉已过时效,可不立案

  听证会上,湘潭市人社局称,于永军向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时间是在2008年,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虽然已过了时效,但我们还是按信访处理,要求湘钢写出书面答复……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合法的。反之,超过法定时效而立案,则是违法的。”

  【结论】 人社局态度积极,但有差错

  听证会后,合议小组合议认为,湘潭市人社局收到于永军报告后,要湘钢给予了书面答复,还以信访方式给予于永军做了答复,把湘钢的复函和湘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资料一并交给了于永军,而且也告知于永军可向法院寻求处理办法……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小组认为,湘潭市人社局是作为的,但过程存在不妥,主要体现在对于永军的投诉,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以信访方式答复,适应法律错误。

  根据合议小组的结论,湘潭市纪委要求市人社局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拿出整改措施报市纪委、监察局。

  对于这一结论,于永军称:“结论对我来说无所谓。我只是希望以此来督促政府部门,能更加重视老百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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