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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人事档案被单位丢失 获赔24.8万元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7月5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岳阳讯  47岁的游某走出岳阳云溪法院时,他说长久压在心口的石头终于放下了。近日,法院对他就档案丢失向公司索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公司赔偿其损失24.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会上诉。

  1981年6月,原告游某与被告岳阳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1996年被告单位内部体制改革,发现原告游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因此游某无法安置工作。游某多次 找到被告要求安排工作,但都被“找到档案以后再说”等理由推迟,这一等就是5年。游某没有去公司上班,也没有工资,平时打点零工挣钱养家,期间还开过的士。

  2001年,档案还是没有找到,被告便做游某的思想工作,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他9万余元。游某无奈下只得同意。劳动关系解除后游某的生活、工作都出现危机。游某自称,妻子埋怨他把工作弄丢了,并在他失业期间得了抑郁而自杀,游某只能自己带着12岁的孩子艰难度日。游某该说法未得到法院的查证。

  2010年2月,游某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了游某与公司自1981年6月至200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4月,游某到云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35万元。

  云溪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方查证,认为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此案中,被告因自身管理不当,丢失游某人事 档案,继而给游某的生活、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为尽可能圆满解决该案,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因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抚 慰金等难以确定,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后,为尽快化解该人事争议纠纷,云溪法院结合原告游某和被告的实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依 法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游某损失24.8万元,并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

  记者刘志杰 实习生李雅洁 通讯员刘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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