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委、市政府办于2008年5月29日下发《关于规范文件、会议和领导公务活动工作的规定》,每年的6、7、8、9月被定为株洲市无会月,其余几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周为无会周。
《规定》要求,以市委名义召开,由市委办组织的全市性会议,一年一般不超过4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政府办组织的全市性会议,一年一般不超过3次;由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要求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规定》对参加会议的领导人数也有明确规定。除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大会议外,其他会议主席台一般只安排主持人和主讲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市委办或市政府办呈请有关领导审批。同时,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在县市区或外地组织大型会议。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