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火枪打猎被判管制1年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邓晗 张玉环
【判决结果】6月15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管制1年,在管制期间禁止其从事非法狩猎活动。
【案件回放】张某系沅陵县凉水井镇云丛洞村人。2011年9月24日,他携带一支火枪准备上山打猎,被沅陵县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所持火枪及火药被当场扣押。该火枪已使用10余年,张某曾用它打死过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枪被认定为枪支。
【法官说法】本案主审法官侯长福介绍,《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侯长福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火枪也是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不应该,进行非法狩猎更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