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为争夺妻子秦某的遗产,竟然想出伪造遗嘱的方法,变更妻子留给继女陈某的门面产权,并伪造借据,让他人到法院起诉自己还款。5月23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吴某。
秦某与前夫于1999年离婚,二人曾育有一女陈某。2001年,秦某与吴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2009年初,秦某因病住院。2月25日,知道自己时日不多的秦某在湘西自治州公证处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其在花垣县的门面由女儿陈某继承。
同年2月27日,秦某因病去世。吴某为取得秦某的遗产,伪造了秦某的遗嘱,其内容为花垣县的门面由吴某父子继承。同年5月8日,吴某到花垣县房产局变更此门面的产权,产权人变更为吴某父子,并于同日以此门面作为抵押,向花垣县农村信用社借款30万元。
2010年3月23日,去银行要求以此门面贷款的陈某发现门面产权已被变更,随即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花垣县房产局和吴某,并提交了湘西自治州公证处的公证遗嘱。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6月17日判决撤销花垣县房产局为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审判决下来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8月,吴某为对抗此判决,想出了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通过与熟人熊某商量,吴某以自己和秦某的名义写好向熊某借款25万元的虚假借条,让熊某冒充原告,拿着自己写的借条到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自己,后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通过调解,由吴某以此门面作为抵押,偿还熊某的25万元“债务”。
该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首市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此门面的真实所有人并非吴某,从而认为吴某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熊某承认了他与吴某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