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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因隐瞒已婚事实被单位开除

来源:长株潭报2012年5月24日【评论0条】字号:T|T

       湘潭一位女青年,她对工作单位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结果被单位发现,就此开除。 她觉得很冤,但单位认为“这性质就像学历造假一样,是诚信问题”。

      女青年因为隐瞒婚史被工作单位开除

       5月23日上午,小刘呆坐在家中,依然没能从被单位解聘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她说对公司的举措“失望、伤心又愤怒”,至今她还是认为自己没有错。

       小刘是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今年29岁。一年半前,她与长沙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那家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工作中,我一直是兢兢业 业,交代给我的任务都完成得让人没话说。”小刘低下头,沉默半晌,接着突然提高声调:“凭工作表现,他们是完全没理由开除我的。”

       “他们说我隐瞒‘已婚’事实,就把我开除了。”小刘对公司这个行为表示不解。原来,小刘今年4月初怀孕了。她5月中旬时向公司主管请了两天假回湘潭做早期孕 检,就因为这样,她结婚的事实被公司方面获悉。结果在她从湘潭返回后,主管便告诉她:“你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已被解聘。”当听到主管的话时,小刘当即感觉 “晴天霹雳”,一时间竟没能答上话。

       公司方面称“隐瞒婚史就是诚信有问题”

       “我们将她解聘,是因为她诚信有 问题!”电话中,小刘原工作单位的一位孙姓主管愤然说道。“2011年初,她来公司求职时在简历中分明填的是‘未婚’。直到得知她怀孕后,我们着手调查才 发现,原来她在来公司应聘前五个月就已经在湘潭结婚了!”该主管表示:“小刘这种连基本信息都隐瞒的行为,就像学历造假一样,属于诚信问题。”

        据孙主管介绍,当时小刘应聘的这个销售岗位,因为要经常出差,所以如果应聘者是像她这样“新婚未育”的女性,是“肯定不会被录用的”。“在公司销售岗位上, 员工工作中最讲究循序渐进、积累人脉,女员工一旦休产假,她跟进的销售单就白费了,间接损害了公司利益。”孙主管再三强调,公司不是歧视新婚未育的女性求 职者,只是觉得新婚未育的女性求职者,不适合本公司的销售岗位。

        目前,小刘和公司方面还在就此事进行协商。

        律师说法:公司此举不是合法裁员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张梅律师认为,公司以这样的理由解聘小刘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合同的规定。”张律师说。

         张律师表示,公司此举不是合法裁员,这样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方应要支付小刘经济补偿金。具体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小刘工作时间是一年半,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应该是两个月的工资。另外,如果单位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小刘,小刘还 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本报记者 王星文 湘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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